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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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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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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木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 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 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日召开 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资金 __________ 元。 本合作社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 O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 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 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 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 服务。

第五条木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 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 助、他

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 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木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木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 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木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 实体;可以接受与木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 介服务;可以向有关部门中请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 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木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 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 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木合作社成员。本合作 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而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 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

照章程规定对木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 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 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木章程规定退出木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 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 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而,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 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木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 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 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木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 理事会的决议;

(二) 按照约定向木社出资;

(三) 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四) 积极参加木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 指导,按照木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 履行与木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 维护木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 成

员共有财产;

(六) 不从事损害木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 不得以其对木合作社或者木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 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木合 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而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 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 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 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 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木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 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 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木合作社己订立的业务合同是 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木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 _______________ 个月内

提出继承中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 名: (一) 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 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 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 木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 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 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 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 审议批准木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 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 决定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 数、资格、任期;

(■•一)决定木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 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 五

H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日内召开临时成员 (代表)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 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__________________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 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木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通过;对修改木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岀资标准,合并、分 立、解散

等重大事项做岀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 负责。理事会由 ________________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 _________ 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___________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 议;

(二) 制订木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 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 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 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木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 责人; (七) 管理木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木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 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 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

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成员代表列 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木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 责人聘书;

(四) 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 代表木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__________________ 名监事组成,任 期 _________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 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 ___________ 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 况;

(二) 监督检查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 稽核工作;

(三)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 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 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木章程的规定,追究当 事人的

经济赔偿责任;

(四) 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 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 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 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 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 ________________ 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 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 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木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木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 理事会授子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木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 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 下准则: (一) 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木社资产;

(二) 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四) 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 事、监事、经理

(五) 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 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举报。

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木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 用木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 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至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或每季度第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 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 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 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 编制木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 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 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 质询。

第四十条 木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 成员出资;

(二) 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 险金;

(三) 未分配收益; (四) 金融机构贷款; (五)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 社会捐赠款; (七) 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 资

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 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 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 提取百分之 ______________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 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 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 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 提取百分

之 __________________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 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 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 __________________ 0

第四十五条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 提取百分之 ________________ 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 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木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 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 (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木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 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 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 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 实行独

立核算。木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 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木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木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 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木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扌4

(一) 日常办公费用;

(二) 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 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 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 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 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 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 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 采取减少资木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木合作社的H常财务审计监督o根据成 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 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 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 ______________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 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 _____________ 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 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 因成员退出,木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 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木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 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木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 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木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选岀 ___________________ 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 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O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 权人均己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 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

列顺序清偿:

(一) 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 (三) 所欠债务; (四) 归还成员入资;

(五) 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 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 _________ 日内向成员公 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 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 木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 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 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木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第六十一条木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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