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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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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为加强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特别奖三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于集团内通报表扬:

1、有显著的好人好事,足为集团荣誉者;

2、对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被采纳实施者;

3、敬业爱岗,足为楷模者;

4、节能降耗,成效较明显者;

5、发现职责外的事故,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6、有其他较突出表现,足为他人学习者。

集团内通报表扬由员工所在单位书面提出,人力资源部组织评议后给予通报表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集团内嘉奖:

1、遇有意外,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2、攻克技术难关,有较明显成效者;

3、维护集团利益,避免较大损失者;

4、热情为师生服务,多次得到表扬者;

5、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为表扬者。

集团内嘉奖由员工所在单位书面提出,人力资源部组织评议后给予嘉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1、攻克技术难关,成效显著者;

2.管理创新,效益显著者;

3、创“三满意”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4.在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优异者;

5、坚持公平正义,维护集团利益者;

6、有其他特殊贡献,足为集团表率者。

特别奖由员工所在单位书面提出,人力资源部组织评议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各单位如有其他情形进行内部通报表扬和嘉奖的,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条 员工处分有通报批评、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一)通报批评具体细则按照集团监控工作暂行条例执行。集团通报的批评由监控部负责,中心通报的批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部门通报的批评由所在部负责。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擅离职守,给集团造成财产损失超过人民币500元者;

2、损毁集团财物,损失超过人民币500元者;

3、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集团损失超过人民币500元者;

4、旷工一天者;

5、仪器、设备、车辆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具,未经使用人同意或违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6、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集团声誉者;

7、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8、威胁、侮辱同事,行为情节较轻者;

9、散播不利于集团的谣言或挑拨集团与员工的感情者;

10、其他违反有关者。

员工记过由所在部主任批准后执行,在部内通报;部门经理记过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在中心内通报;部主任记过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在集团内通报。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纪律、行为规范

⑴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

⑵打架斗殴者;

⑶聚众者;

⑷对同事恶意羞辱或诬陷、做伪证,制造事端者;

⑸态度恶劣,与服务对象发生口角累计达两次者;

⑹举止粗鲁,推拉、打骂、威胁服务对象者;

⑺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集团声誉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⑻利用集团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严重影响集团声誉者;

⑼不服从分配,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达两次者;

⑽威胁侮辱同事,行为情节严重者;

⑾在集团工作期间累计旷工达三天者;

⑿在集团工作期间累计通报批评两次或一次通报批评加一次记过者;

⒀煽怠工或罢工者;

⒁伪造或盗用单位印章者。

2、经济

⑴公物私用或私自出借公共财产及设备,造成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元者;

⑵营私舞弊,挪用,收受贿赂者;

⑶无故损坏公共财物,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元者;

⑷现金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有现金收入不按规定上交、坐支、挪用、以白条抵库、互相借用公司现金、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等现象,经查证属实者;

⑸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集团名义者;

⑹未按财务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未经集团办公会同意,擅用单位名义进行经济担保者;

⑺未经部门同意擅自出借学生宿舍空床位、会议场所、多媒体教室等教学资源者;

⑻偷窃学校、集团、教师、学生或同事财物经查实者。

3、安全生产

⑴在员工宿舍或工作场所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事故者;

⑵擅自离岗,造成安全事故者;

⑶严重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消防安全,造成伤人、财产损失者;

⑷教师带班时间离开幼儿,不密切关注幼儿的活动情况,造成严重事故者;

⑸造成严重医疗责任事故者。

4、其他

⑴在集团服务期内,受刑事处分者;

⑵参加非法组织者;

⑶违反计划生育者;

⑷向集团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者;

⑸其他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计划外流动编制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其他人员,由所在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员工奖惩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处分条例适用于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别奖经费由集团列支,其他奖项由所在单位列支。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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