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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产假待遇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包括延长产假期间,视同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盖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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