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收款人和复核都没有填,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用必须“项目齐全”,否则,购买方可以拒收,所以专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没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专用“项目齐全”,否则,购买方可以拒收,所以专用上面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没填,就可以拒收。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具体入下: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