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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确权后改名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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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明晰 农村宅基地 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 宅基地 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 继承 和 分居 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 拆迁 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 五保户 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土地权利的 12、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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