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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结果有几种”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取保候审后有两种结果。如下:

1、提起公诉,证据确凿的会移交提起公诉;

2、继续侦查,取保候审出来并不代表着一定不会判刑,所以对于案件证据还未明确或者还未侦查完的案件机关还会继续侦查的。

一、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总的来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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