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要满足三个条件: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义务。若因工作等客观原因分居,不算法律分居。如北京上海分居,难构成法律分居。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目前认定的分居是指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如果不住在一起,但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那么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例如,一个人在北京工作,另一个在上海工作,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并声称已经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婚姻上的分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