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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所保外就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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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戒毒所是没有保外就医规定的,戒毒所的人员如果有严重疾病的,戒毒所要告知办案单位迅速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

《强制隔离戒毒所处理不宜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暂行规定》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进行人身检查和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参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所列项目,检验凭证应当留存,检查结果应当记载。检查后,根据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戒毒人员体表有伤的,应当详细登记,并由投送民警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后,予以接收;

(二)戒毒人员精神状态明显异常,但无精神病史,能初步诊断为因吸食毒品引起中毒性精神障碍的,予以接收;

(三)戒毒人员吞食异物的,按照浙江省厅《关于加强对吞食异物吸毒人员依法查处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06〕88号)规定执行;

(四)戒毒人员具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不予接收;

(五)戒毒人员伤势严重、不及时治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身患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受条件无法诊断、治疗的,应当将其退回办案单位,并告知办案单位迅速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

一、社会禁毒的期限为几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几年

根据法律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另外,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同时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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