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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 (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的公告》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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