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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公告》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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