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已经取消,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情形如下: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
2、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3、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申领暂住证的方式如下:
1、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或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署)申报暂住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