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开具专用: 1、在部分差额纳税的规定下,扣减的销售额部分不能开 专用 。 2、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时,不能 开专用 。 3、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4、不征收项目不得开具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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