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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就实施强拆,是否违反了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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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字就实施强拆,是否违反了拆迁程序

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时候,城乡规划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就算被拆迁人未签字的,也可以强制拆除的。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民法典对于强制拆迁的规定

1、《民法典》强调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民法典》规定的是征收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房屋拆迁有所不同。《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是以国家为主体,带有强制性。

而在《条例》中所规定的拆迁是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原来的房屋拆迁是介于征收和自由交易之间的“特殊性交易行为”,处于一个模糊的法律中间地带。因此,《民法典》出台后对房屋拆迁给予了新的定位,强调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性。

2、《民法典》使房屋拆迁工作“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做出决定授权制定行规。而现行房屋拆迁法律体系是以《条例》为最高依据。因此在《民法典》出台前很多社会人士认为房屋拆迁“违宪”,《民法典》填补了房屋拆迁在法律层次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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