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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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