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的红字是否需要寄给对方,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对方没有认证,直接拒收的话,你应该收回之前蓝字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现在新开的红字,不用寄给对方;
2、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对方已经认证入账,则你需要把相应的红字抵扣联联,以及开具红字通知单的一联,寄给对方做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