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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提前终止退款怎么开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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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以下统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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