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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务关系与劳务关系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主观:

劳务关系 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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