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为了维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房屋拆迁赔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市、县级应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对被征收人提供公平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分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土地征收是为了维护、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等目的,确实需要征收房屋时,由市、县级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拆迁赔偿费是谁出
房屋拆迁补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决定书执行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结语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土地征收是为了维护、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等目的,确实需要征收房屋时,由市、县级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费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被征收人应当获得公平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在执行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