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一、
1、当其他的各级发现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存在错误时,并且认为需要再次审理,应当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来做定夺。民事诉讼法中允许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出现错误时进行纠正,所以各级可以中止原来的判决的执行,然后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再审。
2、最高人民发现地方各级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有权利提审或者指定下级的人民对此案进行再审。如果指定下级人民再审,当下级人民重新审理后要将新的审判结果上报给最高人民。
3、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可以提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再审,并且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可以进行监督,使其能够对错误进行纠正。
二、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错误的:
1、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上诉,则上级来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的,则可以依法向申请再审,或向申请抗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