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主要涉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责任,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股东有责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同时,该条规定并未涉及股东以借款为由撤资的问题。对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情况,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外,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规定,股东有责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而关于股东以借款为由撤资的问题,该条规定并未涉及。因此,原句可以理解为:“未工商登记股东不得以借款为由撤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拓展延伸
未注册公司股东能否以借款为由撤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以出资额、出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抽回其出资。但是,根据该条规定,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收购股东的股权。
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是,如果公司存在借款的必要性,则可以经股东会同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注册公司不存在股东这一概念,也就无法进行借款。而如果一家公司存在股东,股东则不能以借款为由撤资。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规定,股东有责任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股东以借款为由撤资的问题,该条规定并未涉及。因此,原句可以理解为:未工商登记股东不得以借款为由撤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同时,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