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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意外险被保险人范围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致包括以下几方:

1、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2、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

3、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等。

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条件主要有哪些

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如下: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4、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

二、建筑工程专项分包的合法要件有哪些

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包括如下:1、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2、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等。《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三、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情形,特别是挂靠的情形。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挂靠的形式有: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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