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不算抽逃出资,需按法定程序进行,签订借款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六十八和六十九条,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款人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法律分析
1、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则不属于抽逃出资。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规则的时候,才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拓展延伸
判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资金挪用的依据和标准
判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资金挪用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借款的性质和目的,是否符合正常商业交易的特征,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必要性。其次,需要审查借款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超出了公司的资金需求范围。还需要关注借款的期限和利率,是否与市场上的常规借款条件相符。此外,还要考虑借款是否经过适当的程序和决策,是否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最后,需要综合考虑借款与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的关系,是否对公司的经营和偿债能力造成了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判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资金挪用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结语
根据法定程序借款的股东不属于抽逃出资,需签订借款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在到期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除非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根据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判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资金挪用需综合考虑借款性质、金额、期限、利率、程序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