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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标准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律师解答:

村民对村委会的知情权,就是村务公开的内容,早在2004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04]17号文件),意见中第二个问题就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阐述了四个方面问题,应该对你有帮助: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把村务公开的内容规定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患,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患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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