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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立案监督案件的时间规定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立案监督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 人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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