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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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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伤情鉴定的流程是:先由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携带开的伤情鉴定委托书,到指定的鉴定机构递交鉴定申请书,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即可,对于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伤情鉴定程序:

1.发生伤害案件后首先要向机关报案,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向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机关会出具鉴定委托书给受伤人员。

2.伤者在得到委托书后,要亲自前往当地的法医门诊,凭委托书向法医提出鉴定要求。

法医受理委托,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

对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

对于有内伤的伤者,法医会要求伤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确定内伤情况,进行鉴定。

在伤情检查清楚后法医会出具或告知伤者,伤情以调查清楚,会发出鉴定。

3.在法医门诊进行完检查确诊完毕后,伤者即需要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

一般损伤三天以内出具,特殊或者复杂损伤七天以内出具,及特别损伤因需观察愈后情况相应时间会有所延长。

4.一般法医出具的伤情鉴定书,机关自行到法医处领取,领取后机关会告知伤者鉴定结果。

社会机够出具的由伤者自行鉴定的伤情鉴定书,可由伤者自行领取,但一般机关不会采信公检法机关法医以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另外关于伤情鉴定复议,一般是在接到伤情告知以后,伤者就可以向机关提出对伤情鉴定复议

6.伤情鉴定的复议是上一级机关的法医进行,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只能复议一次。

及特别情况,复议后伤者仍不认同,机关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结果。

7.注意事项:

一定要在损伤消失以前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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