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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终身合同是否影响被辞退的可能性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通知工会。

法律分析

签了合同的员工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辞退。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或者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员工签订终身合同对劳动关系稳定性的影响

员工签订终身合同对劳动关系稳定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终身合同意味着雇主无法随意解雇员工,从而增加了员工的就业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有助于员工建立长期职业规划,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投入度。同时,终身合同也为雇主带来一定的好处,如减少招聘和培训成本,保留有经验的员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终身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了雇主的灵活性,可能导致不适应市场变化的困境。因此,员工签订终身合同需要权衡利弊,并与雇主共同探讨解决方案,以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灵活的平衡。

结语

签订终身合同对劳动关系稳定性有深远影响,增加员工就业稳定性,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为雇主减少成本、提升竞争力。然而,终身合同雇主灵活性,需权衡利弊,与雇主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实现稳定与灵活的平衡。《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情形,保障双方权益。用人单位应事先通知工会解除合同的理由,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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