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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担保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

一、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形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这一问题上存在过错。鉴于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之一,因此担保人一般并不能左右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是否有效在某种意义上与担保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最高认为,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不应是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应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情形”。简而言之,即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提供担保或促成主合同签订的情形。因此,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不应着眼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效力的影响,而应着眼于担保人是否知晓主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二、反担保的法律特点主要有什么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2、反担保合同的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

3、反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有特殊的表现。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并不直接决定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对反担保合同可能有间接影响,)而是决定于担保合同。同样,反担保责任的补充性也不是相对于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而言,而是指担保人在取得对债务入的追偿权后,债务人不对担保入之损失履行清偿义务时,反担保人方负代为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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