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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时能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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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专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如果符合作废条件,则可以在全部联次收到后直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则需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销货方凭《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你司的情况,该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直接作废。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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