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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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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解除合同所要的条件有哪些

(一)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就属于约定解除条件。这种解除条件比较容易操作,只要是双方的合约,其内容也不违法,就可以消灭一份合同。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必须要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否则,就会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合法”工具。

(二)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拒绝履行,即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迟延履行,即另一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不完全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二、解除合同诉讼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2、申请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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