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选购有“超时赔”标识的自营商品时,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将给予30元/单补偿:
1、未按照商品详情页中说明的服务时效上门服务。
2、因工作人员原因未能按照提前约定的上门时间提供服务或擅自更改上门时间未能与客户达成一致。
3、符合商品详情页公示的服务范围,快递小哥、工程师拒绝上门服务。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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