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户口本的方法是:
1、由户主本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分局办理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
2、分局中心审核后补发居民户口簿;
3、所需材料有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出补领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本分户需要什么材料
1、提供《结婚证》;
2、《离婚证》或者人民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人民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4、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