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没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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