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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以下情况可视为“欺诈行为”: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谋取暴利;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骗取加价;销售明知不能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虚标价格进行欺骗性销售;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雇佣他人进行欺骗销售;通过媒体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

法律分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拓展延伸

商品房欺诈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的关键步骤

商品房欺诈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的关键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调查人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登记信息等,以确定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其次,调查人员需要与购房者、开发商、中介机构等相关方进行面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第三,调查人员需要调取相关的银行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此外,调查人员还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对房屋实际情况进行核实。最后,调查人员需要整理、分析所收集的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以支持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和解决。通过以上关键步骤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调查商品房欺诈案件,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处理结果。

结语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及相关法律法规,欺诈行为包括伪劣房屋销售、故意隐瞒面积、冒充优质工程等。调查商品房欺诈案件需要收集证据、面谈相关方、调取通信记录、现场勘查,并整理分析形成调查报告。这些步骤能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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