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及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根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户数和造成经济损失等因素决定是否立案追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关系,但特别法应优先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可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但是,应注意的一点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显然是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特别是对于公众的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犯,相关情况可以根据是否达到了上述规定的立案标准来进行认定,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也是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
结语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达一百万元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单位达一百五十户以上,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以上,单位达五十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与非法经营罪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特别法进行处罚,但需要注意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如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则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