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开具普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纳税。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
二.个人办理开具普通手续时,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代开普通申请表》复印件1份
2.《代开普通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复印件1份
3.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普通开具申请手续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
第 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的企业发给准印证。
第十条 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