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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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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保障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是:金台、渭滨、陈仓及高新区保障标准为482元/月/人,9县为462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

3.低保在申请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1)执行走样,违规操作。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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