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购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