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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有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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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的启动是因为被告人、自诉人和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向上一级人民上诉。刑事上诉的期限是收到判决后的10天内,或收到裁定后的5天内。当然,同级人民认为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由此启动二审程序,该种二审可能会加重犯罪嫌疑人的刑罚。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一)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最高人民,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

(二)提起的理由不同。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或者人民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三)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当然,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不予受理。

(四)审理的不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只能是原审的上一级。

(五)量刑原则不同。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

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有很大差异,这主要就体现在了上述六个方面。一般来讲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两审终审制的,因而在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此时启动的就是二审程序。但是对于二审的判决、裁定结果不服,那么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二审的审理分为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一)开庭审理

1、抗诉的案件;

2、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3、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4、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杀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二)不开庭审理  

1、可以不开庭:对上诉、抗诉案件,

第二审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需要发挥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第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派员出庭、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都应当派员出庭。

三、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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