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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户口随女方迁出时需要男方签字吗?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您好,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户口随女方迁出时不需要男方签字迁移户口不需要男方在场,但是需要户口迁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迁移户口的意见,相关证件、资料及手续。

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孩子的户口本等证件及资料;

2,去孩子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及户主处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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