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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一二三级哪个级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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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残疾严重。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而一般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最高级别,十级是最低级别。伤残1到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到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到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残疾比二级残疾严重。二级残疾比三级残疾严重,三级残疾比四级残疾严重,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没有专业器械和专人照顾就无法维持生命,二级伤残日常生活有人帮助就可以生存。三级伤残指的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四级残疾基本上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如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如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如下: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对涉及残疾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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