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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待金发放标准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河北省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是: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21年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为35528元;

2、去边远艰苦地区增优标准:新兵征集时赴、宁夏、青海、甘肃、内蒙古五省(区)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发50%,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177元;赴服役的义务兵,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0%增发,即年增发家庭优待金71056元。上述对象中,若该家庭是多名义务兵的,均给予多名优待’

3、精简回乡复员军人,按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的30%发给,即年人均优待10658元。

优待对象包括:

一、现役军人;

二、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复员的人员);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医院证明,从退伍的人员);

四、参战军人;

五、参核参试军人;

六、退伍军人。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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