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在婚姻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来决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退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女方请求返还按照社会习俗给付男方的嫁妆,男方需要如数退回;
2、女方在双方约定结婚期间,消耗的金钱巨大的情况下,男方应该适当给予返还;
3、女方在此期间流产的,男方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4、女方在此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