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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怎么作废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专用作废可以有两个方式:第一,可以通过对专用的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来进行作废;第二,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来进行作废。如果需要作废的专用,在作废了之后,务必要把作废的留存以备下次购买税务验旧时备查。

一、专用开具的条件: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二、申请代开专用需要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代开申请表》。

3.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进货原件及复印件(销售货物需提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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