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因为恋爱是自由,要求是现役军人要打恋爱报告,第一是要知道是不是驻地的,第二个就是军人找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的。
一、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二、义务兵一律不准在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三、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驻地或本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驻地找对象结婚。
四、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五、管理的离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六、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