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开公司免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若是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则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以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注意: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有下列几层面的优惠: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业个体经营者(除建筑行业、服务业及其广告行业、桑拿浴、保健按摩、网咖、森林氧吧外)的,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3年免税、大城市保护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