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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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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通行的做法是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严格禁止,即竞业禁止是公司董事、经理的一项特殊义务,其目的在于防止上述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然也包括国有企业、公司的)

公司法并未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这类犯罪。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2、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构成。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行为人须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担任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有利地位和掌管国有公司、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第二,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这是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要有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其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类,当然包括同一种营业。

第三,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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