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地税部门的,专门用于销售房屋、建筑物这些业务使用的,开发商开的,就是不动产。2007年2月15日启用,从
3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含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以下简称《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广,不动产正式停用,改为开具。
一、房屋租赁税费是多少?
房屋租赁税费是:
1、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个人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取消360天抵扣期限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