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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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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镇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一、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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