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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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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调整的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行为和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消费者相对与经营者而言一般均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必须进行倾向性保护才能平衡两者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的则适用《民法典》的一般平等保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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