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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加条款的效力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如果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补签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法律分析

如果由于工作疏忽的原因造成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而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拓展延伸

合同附加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研究

合同附加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研究旨在探讨合同附加条款在法律上的约束力问题。合同附加条款是指在合同中额外添加的条款,用于明确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这些附加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合同附加条款具有与合同主体条款相同的法律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附加条款应受到更严格的解释和适用,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实践案例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合同附加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为商业交易和合同起草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由于工作疏忽的原因造成没有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能及时订立的应在一个月内补签。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在商业交易和合同起草中,应当重视合同附加条款的法律约束力问题,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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